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7182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大街2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