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591号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纵二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合称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名下价值218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