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591号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纵二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合称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名下价值218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