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46号 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埠南村151号,身份证号3709211981********。 被告:北京辉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327。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1至5层。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辉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2023年4月12日,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