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46号
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埠南村151号,身份证号3709211981********。
被告:北京辉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327。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1至5层。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辉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2023年4月12日,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邦利和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