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60518号 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建筑集团公司1。 被告:某建筑集团公司2。 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建筑集团公司1、某建筑集团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