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鸿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诉前调书2260号
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石柏朗第1幢1单元11层11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658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鸿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642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874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鸿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催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