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聚友和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54880号 原告:北京聚友和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6号楼1层103-1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16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聚友和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聚友和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