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54880号
原告:北京聚友和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6号楼1层103-1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16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聚友和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聚友和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