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28994号
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北京长虹开关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朝电长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