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君,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瑞,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 琳
审 判 员 王 进
审 判 员 刘一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孙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