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1民初66号
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6977524U。
法定代表人:姬传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可,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25911250E。
法定代表人:张小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艳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