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北京腾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号***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腾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与被上诉人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2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腾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而非单纯的给付货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城区,故请求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故该辖区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斌
审判员危永波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