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民初19531号
原告:奉志刚,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金亮,总经理。
原告奉志刚与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奉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奉志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