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执保67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
被申请人: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