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与杨程茗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269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内外炮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所,男,197517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维海水产专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经营者:黄为海,男,196910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维海水产专柜业主,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程茗,男,197510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维海水产专柜、杨程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维海水产专柜于20203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维海水产专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维海水产专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维海水产专柜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阴 
审  判  员   邵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理   童晶晶
书  记  员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