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内外炮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所,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庄永旺粮店,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兴隆集贸市场三厅8号。
经营者:聂富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庄永旺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康庄永旺粮店因本案所涉纠纷已协商履行完毕,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康庄永旺粮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康庄永旺粮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康庄永旺粮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北京康庄永旺粮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邵 普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