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267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内外炮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所,男,197517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庄永旺粮店,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兴隆集贸市场三厅8号。

经营者:聂富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10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庄永旺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康庄永旺粮店因本案所涉纠纷已协商履行完毕,于20203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康庄永旺粮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康庄永旺粮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康庄永旺粮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北京康庄永旺粮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邵 普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