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268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内外炮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所,男,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梅兴盛鲜肉摊,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经营者:张金梅,女,19632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10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梅兴盛鲜肉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所涉纠纷各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北京金梅兴盛鲜肉摊于20203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北京金梅兴盛鲜肉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金梅兴盛鲜肉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金梅兴盛鲜肉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北京金梅兴盛鲜肉摊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阴 
审  判  员   邵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理   ***哲
书  记  员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