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78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鹏,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226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所,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毛宝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