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078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226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明。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海螺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毛宝双
二○二二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官助理 施振伟
书记员 严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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