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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开发区凯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1民初101号原告忻州市开发区凯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MAOGU3CN80。被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0347R。原告忻州市开发区凯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忻州市开发区凯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忻州市开发区凯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忻州市开发区凯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93.05元,减半收取计2546.53元,由忻州市开发区凯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八年二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