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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203民催6号
申请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申请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票面金额208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软件园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