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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市神通共享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203民初16178号 原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034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宁德市神通共享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富华嘉园****码9135090109135107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公司)与被告宁德市神通共享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亚柏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亚柏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神通公司给付美亚柏科公司货款35000元;2.神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日0.1%计算,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货款时止,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止为3536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4日,美亚柏科公司与神通公司签订《可视化智能数据分析系统销售合同》,约定美亚柏科公司向神通公司销售一套可视化智能数据分析系统以及一套硬盘检测软硬件系统,项目总价为130000元,并约定神通公司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全款一次性支付给美亚柏科公司,美亚柏科公司在收到全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抵业主方现场。同时合同还约定神通公司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将按合同总价款0.1%向美亚柏科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的天数按实际逾期付款的天数计算。合同签订后,美亚柏科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且神通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签署了验收报告,确认产品验收合格。但神通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仅于2016年3月28日支付50000元、2016年5月17日支付45000元,截至2016年10月12日尚有35000元货款未支付。经美亚柏科公司多次催讨,神通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美亚柏科公司认为神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遂诉至法院。 神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4日,神通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与美亚柏科公司作为乙方(卖方)签订一份编号为XS1512230371的《可视化智能数据分析系统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型号为FS-6000的可视化智能数据分析系统、设备型号为PC-3000的硬盘检测软硬件系统各一套,项目总价款为130000元;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全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发货单回执联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与货物等额的正式发票,乙方出具发票给甲方不视为甲方已经付款,甲方付款均应以(转账/电汇/汇票)方式支付;乙方收到甲方全额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货物运抵业主方现场;本合同约定交货(或实施)地点是宁德市公安局)地点是宁德市公安局项目在实施完成后15日内,甲方必须根据约定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甲方逾期未能组织验收或者将货物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累计超过十五日,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后生效;乙方也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若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1%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的天数按实际逾期付款的天数计算。 2016年12月27日,美亚柏科公司向宁德市公安局交付了案涉设备。 2016年1月25日,美亚柏科公司向神通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月31日,神通公司在《验收报告》中盖章,确认由美亚柏科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安装调试完毕,软硬件均符合需求,已交付验收使用,并已根据合同条款提供相应技术培训。 2016年3月28日、2016年5月17日,美亚柏科公司依次收到神通公司支付的货款50000元、45000元。此后神通公司未再向美亚柏科公司支付货款。 以上事实,有美亚柏科公司提供的《可视化智能数据分析系统销售合同》、《验收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及本案法庭笔录为证。神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美亚柏科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可视化智能数据分析系统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美亚柏科公司已交付合格的设备并开具发票,神通公司应依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1月14日前将合同全款一次性支付给美亚柏科公司。神通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美亚柏科公司要求神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000元(130000元-50000元-45000元),并每日按合同总价款130000元的0.1%即13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美亚柏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德市神通共享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每日130元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元,由被告宁德市神通共享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