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通融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通融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闽民申字第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通融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7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好102-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厦门通融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厦门通融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通融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通融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