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2011号
原告:***(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29号院2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电怡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3号1幢B座5层50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怡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