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路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博路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5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路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路西侧星光巷2号1幢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峰,男,北京博路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南街甲6-1号03层301室。
负责人:郭焕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锐,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路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路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博路通公司申请证人姚学文出庭作证,姚学文出庭作证称,案涉房屋是房主签字交房后正常拆除的;房屋拆迁后***公司拿着清单过来,要求签字并保证与博路通公司、姚学文没有关系,是为了找房主赔偿;当时清单上只有七行字,与拆除工作没有关系,博路通公司在姚学文的要求下签的字。
本院认为,案涉拆除行为是否系侵权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造成多少损失,需要追加北京名成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玉财、梁宇等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综合全案证据,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博路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燕晓鸥
书 记 员 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