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9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