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汇磁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3781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负责人:李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三振,男,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磁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白雪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湘,男,北京汇磁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本诉被告:北京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晋商联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强,北京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磁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北京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青云
审 判 员 吴雪伟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映雪
书 记 员 夏昕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