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4515号
原告: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利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代 红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振国
书记员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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