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6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理工北阳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理工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天津海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小西关教军场大街**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理工北阳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海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出新证据,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