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北阳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理工北阳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6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理工北阳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理工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天津海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小西关教军场大街**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理工北阳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海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出新证据,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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