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9865号
原告北京盛德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环南路3号楼(1)-101,注册号110117012875714。
法定代表人肖春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洋路333号3层B332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岗。
被告杨华伦,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德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雷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华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德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德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 炜
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
人民陪审员
顾 群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