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佳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民终1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佳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路新世纪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陈玲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佳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浙江佳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佳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佩
审 判 员  柯丽梦
代理审判员  包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