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某某和纸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5847号
原告:北京龙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侯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智明,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和纸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
法定代表人:王树和,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和纸制品厂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中民,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得仲,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第三人:北京京顺乐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雨彬,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和纸制品厂,第三人连得仲、北京京顺乐家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知原告北京龙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广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耀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