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4508

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薛官屯乡范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德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汉族。

被告: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5号。

法定代表人:柳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平,男,汉族。

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原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16日立案,光原公司于20176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光原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