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4508号
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薛官屯乡范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德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汉族。
被告: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5号。
法定代表人:柳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平,男,汉族。
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原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光原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光原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晋 怡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