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2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32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无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3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皓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