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2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田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喜田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与案外人合作承揽拆除工程,借用喜田强公司的营业执照签订《拆除工程协议书》,交纳保证金。本案应为挂靠合同关系,由合作人自行承担权利义务。***不是适格当事人。请求法院调取***与案外人**之间往来及纠纷证据作为新证据。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喜田强公司认可收到2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后同意延期。喜田强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主张。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