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7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50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