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屋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屋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6150号 原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屋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屋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