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6150号
原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屋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屋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