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3905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新安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尚城雅苑7幢1704-17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12元减半收取3656元,保全费2524元,合计6180元,由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姚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