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某某、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47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朱军,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娟,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外3-132号。

诉讼代表人:杜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洲,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28号。

诉讼代表人:陈林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昆航,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47021950C,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尚城雅苑7幢1704-17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童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