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47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朱军,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娟,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外3-132号。
诉讼代表人:杜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洲,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28号。
诉讼代表人:陈林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昆航,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47021950C,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尚城雅苑7幢1704-17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办事处、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童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