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2051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三衢路南侧653号一层106-110室、三层302室、四层。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七里乡大头村50-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