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鹏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开发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勘进宗,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鹏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6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鹏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6 068元。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6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中平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