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财保29号
申请人: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甲219号楼1层101内1。
法定代表人:彭申明。
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402408.4元进行财产保全。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02408.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硕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