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1548号
原告: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萍,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甲219号楼1层101内1。
法定代表人:彭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圆圆,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马,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视讯公司)诉被告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同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光视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峰、被告兄弟同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圆圆、彭小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光视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402408.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240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中央电视台与被告兄弟同创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兄弟同创公司承包项目工程,并同时约定了项目地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2018年3月29日,被告兄弟同创公司与原告辰光视讯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辰光视讯公司承包项目工程,并同时约定了项目总金额、支付货款时间等……根据合同约定,兄弟同创公司应在收到最终用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因兄弟同创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支付的第四期5%合同价款,故被告应在2020年12月4日之前支付原告剩余合同价款1402408.4元。同创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鉴于以上情形,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兄弟同创公司辩称,我方未付清原告合同服务款一事属实,所指未付款金额(为质保金,合同款总额的5%)1402408.4元无误。未付原因如下:原告未完成项目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1,验收手续未完毕;2,质保期后维保服务未落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兄弟同创公司(乙方)与中央电视台(甲方)签订了《中央电视台复兴路办公区新闻演播室景区建设项目置景服务项目服务合同》,显示:“甲方中央电视台,乙方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中央电视台复兴路办公区新闻演播室景区建设项目置景服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肆万捌仟壹佰陆拾捌元,小写:29548168.00元。”
2018年3月29日,辰光视讯公司(乙方)与兄弟同创公司(甲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显示:“甲方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中央电视台复兴路办公区新闻演播室景区建设项目置景服务。本项目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29548168元。其中归属甲方的预算金额(含税)计人民币小写1927099元(其中管理费为项目总金额的5%即1500000元;施工现场项目督导费180000元;项目工程款暂定247099元),乙方承担项目部分的合同工程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27621069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经甲方及业主方确认相关细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2、主体置景构件到货后,经甲方及业主方确认相关细节,进场置景搭建前支付合同总价40%;3、演播室舞美置景搭建实施完成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25%;4、置景交付完毕后进入1年质保期。质保期结束,甲方及业主方确认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质保期: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质保期1年,质保期自双方签署《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14.1验收时间:通过终验,甲方业主方与乙方签署《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验收报告》。19.3.2质保金返还时仅计本金,不计利息。返还方式见合同中约定。”
2018年6月28日,辰光视讯公司与兄弟同创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北京天瑞隆昌科贸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前述合同项目的现场服务,该现场服务费用计2500000元。甲方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所签署的央视置景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由27621069元变更为25121069元。主体置景构件到货后,进场置景搭建前支付北京天瑞隆昌科贸有限公司2500000元。
显示甲方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复兴路办公区圆楼第七和十一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开通使用报告》,内容有甲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乙方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甲方授权,乙方负责本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复兴路办公区圆楼第七和十一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落款处甲方有张文华签字、乙方加盖有兄弟同创公司公章。
显示甲方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复兴路办公区圆楼第七和十一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内容有甲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乙方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演播室自开通使用后置景服务已经满1年时间,依据合同约定,在质保期结束后由甲方组织终审验收,相关信息如下:2.演播室开通启用时间:2019年10月8日;同时签署《央视总台第7及第11演播室舞美置景开通使用报告》……落款处甲方有张文华签字、乙方加盖有兄弟同创公司公章。
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竣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质保期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兄弟同创公司认可中央电视台已向其付款29548168元,款项付清。原被告双方认可现被告欠付原告5%的工程质保金1402408.4元。
被告主张不同意付款的理由为原告提交的验收报告有问题、未加盖公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复兴路办公区圆楼第七和十一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开通使用报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复兴路办公区圆楼第七和十一演播室置景服务项目验收报告》中的甲方签字人张文华不清楚。原告主张张文华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工作人员,并主张上述材料的被告盖章是被告先盖章,后再交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机构变化未盖章,并提交了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显示:“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今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如下:(三十六)整合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
原告主张被告在收到中央电视台支付的最后一期工程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2020年12月4日支付,被告未对此时间提出异议。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4日起算质保金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央电视台复兴路办公区新闻演播室景区建设项目置景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以及《中央电视台复兴路办公区新闻演播室景区建设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表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庭审意见,双方对未付款1402408.4系5%质保金无异议,现双方争议焦点为该质保金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依据已查明事实,发包方中央电视台已经将全部工程款向被告支付完毕,表明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并得到中央电视台的认可。现被告以原告提交的验收报告无加盖中央电视台公章、签名人员不认识进行抗辩,依据不足;同时,被告主张该验收报告应由原告找到中央电视台并加盖中央电视台公章,该理由无相应合同依据,故综上,本院对被告拒绝支付质保金的理由不予采纳。现工程已过质保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质保金1402408.4元。关于逾期支付质保金,因合同19.3.2条明确约定了返还质保金时不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逾期支付质保金利息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辰光视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402408.4元;
二、驳回北京辰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兄弟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硕
人民陪审员
李绥奇
人民陪审员
史金凤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