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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1509号 原告:**和,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宽,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先锋村新屋组010号。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