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之光俊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诚信之光俊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1508号
原告:北京诚信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平,北京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v>
法定代表人:李同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璐,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诚信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诚信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诚信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