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安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衢州市安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衢柯执民字第1575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安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53847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民初字第001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森度工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22的存款人民币1049545.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胡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