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辖终25号
上诉人: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
法定代表人:章永丰,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衢州市安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安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228-3号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浙江省缙云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衢州市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常山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曾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