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4013号
原告:重庆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7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648653XK。
法定代表人:朱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锋,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琴,定州市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定州市大道观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2907732B。
法定代表人:宋大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利,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定州市北门街崇城国际小区1号楼底商S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551858580W。
法定代表人:温进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定州市兴定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94276781。
法定代表人:左兵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润芳,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晓岗,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卓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润芳、钱晓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重庆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原告劳务费2503871.19元;2、责令被告赔偿停工损失49500元;3、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崇城国际二期15#、19#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人工和部分辅助材料。原告进场施工到10月底,因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卓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欠下原告工资600多万元,被告先后支付了400多万元,下欠250多万元至今未付。期间由于崇城国际公司手续不全,导致停工九个多月,加上被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多万元,以上共计400多万元。之后,金典公司称崇城国际未给其结算,崇城国际公司称公司已变更为卓显公司,卓显公司称与自己无关,因为经手人系卢润芳和钱晓岗,上述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也不赔偿原告停工期间损失和违约损失,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诉状上的公司签章以及其授权委托书上的公司签章、2019年5月17日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公司签章均与原告自行提交的该公司2018年6月20日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上的公司签章不符,原告不能证明其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章是公司真实的印章。因此,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不符合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慧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何 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