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执恢72号

申请人执行人: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现住保定市天鹅中路**佳蓬楼******。

法定代表人:林珍华。







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定,现住定州市大道观后街>

法定代表人:宋大辰。

被执行人:***,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想东马池村太行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汇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0163115.55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数额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共计1175.527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2907732B)、***(身份证码)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5月20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5月19日9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定州市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

7、本案标的款1175.527382万元,执行费79155元,已履行到位0元,未履行到位11834428.82元。

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旭

审判员 梁 政

审判员 姜 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