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4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北平原停车场北邻。
负责人:董玉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民,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霞,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大道观后街。
法定代表人:宋大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原审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晓
审 判 员 王 娜
审 判 员 韩涛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晓怡
书 记 员 温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