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43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乐,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奇,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中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州市军工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EK93B2C。
法定代表人:尹天长。
第三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道观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2907732B。
法定代表人:宋大辰。
原告***与被告定州中旭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