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再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道观后街。
法定代表人:宋大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利,男,该公司副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19)冀068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冀06民申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2、相关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审法院没有按法定程序送达应诉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书,导致***没有参加庭审及法庭辩论,剥夺了***质证、辩证和辩论的权利。2020年7月6日***突然收到了手机号码为177××××1826发送来的一系列短、彩信(后附相关截图),包括6张照片和一段文字,照片内容系:判决书3页、执行通知书1页、报告财产令1页、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1页,至此***才知晓该案件的存在,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未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程序遂即公告送达,且公告未有张贴过程记录,程序违法。***与***系亲生兄妹关系,***应当知晓申诉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一审法院执行局既然可以给***发短信告知执行事宜,一审法院在一审中也应当知晓***的联系方式。***在定州法院涉及到多个诉讼,部分诉讼案件申诉人均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并参与其中,以上案件涉及到的时间跨度从2019年至今,而且以上部分案件***本人也是作为当事人或者证人等身份参与其中。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借条不能反映客观真实情况,***曾经起诉过***,案号为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4303号,同样是借款纠纷为什么没有合并起诉。***知道本案的借条是有问题的,其发现***没有应诉拿出假的借条通过同样手段企图蒙混过关;2、借条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和漏洞,借条中的数额部分大写和小写不一致,大写部分是“壹拾元”而小写部分是“100000.00元”;另外该借条的下部分又出现了“欠借秀哲5000元”,为什么不与上面的100000元及17500元利息写在一起,为什么借条中又出现了欠其他人的内容,为什么会有“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唐项目部”的公章,这些问题一审法院均没有查明,而是按照***的单方陈述加以认定,实为不妥。该借条的形式不合法,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或者说与客观事实不一致;3、借条是2010年出具的,十年后***才起诉不合常理,一审法院不当的公告送达导致申诉人丧失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借据上为什么有“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唐项目部”的公章,加盖该公章的原因,该公司与本案借贷关系有无关联,***是否还过本金和利息等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实并依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皓
审 判 员  刘华锋
审 判 员  段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艳峥
书 记 员  王向颖